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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拒服兵役?有人受到8项惩戒!
都很明白,依法服兵役和进行兵役登记,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可是,现实中,偏偏有人拒服兵役。比如说,最新通报的这一件:
出生于2004年的李某龙于2023年上半年在全国征兵网上自愿报名参军服役,经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批准入伍服现役。
3月18日,李某龙到达新训基地参加训练,入营后,先后3次以无法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向新训单位提交退出现役申请,训练基地各级干部、骨干和部队纪检干事对其进行多次教育引导。其在知晓拒服兵役责任后果的前提下,仍坚持拒绝履行服兵役义务,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4月28日,东川区人武部派出工作组,带领李某龙家属到新训基地对其进行为期3天的教育转化。经工作组、部队及李某龙家属反复做工作,在讲清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李某龙仍固执己见拒服兵役。5月8日,部队对其作除名处理。
近日,处理结果来了!
5月24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李某龙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该区2023年上半年入伍新兵李某龙在入伍后拒服兵役的情况及惩处情况进行通报。
由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规定,李某龙被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将受到:
(一)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2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三)2年内不得办理升(复)学手续;
(四)被撤销义务兵优抚优待政策;
(五)一次性经济处罚22500元;
(六)2年内不可获得信贷优惠政策支持;
(七)2年内不得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
(八)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决定被通报至东川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以上共计8项惩戒。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拒绝、逃避服兵役者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同时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由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通报,并盖上“拒绝兵役”的永久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希望广大适龄青年切实履行兵役义务
主动进行兵役登记
积极参加应征报名
踊跃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
根据兵役法规定
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若是在战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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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注意!拒服兵役?有人受到8项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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