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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遭"开门杀"被公交碾压死亡,警方通报
你知道吗?
停车、开门、下车
这样平常的一件小事
有时也会成为伤人的“暗器”
什么是“开门杀”?
所谓“开门杀 ”,即车辆停稳后,驾驶人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最终被撞摔倒,乃至受伤等情况。
就在这两天,
又有痛心的消息传来
女童乘电瓶车遇“开门杀”
被公交碾压身亡
近日,多位网友反映称,有儿童在天津某学校门口遭遇小车“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
刚刚,@天津河西交警 通报,针对互联网上出现“天津一儿童遭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的信息,经查,系2023年10月16日7时27分,一女子骑电动自行车驮载女儿行驶至河西区围堤道路段时,一停靠路边小客车的驾驶人打开车门,碰到电动自行车,致骑行女子及其女儿倒地,后该女子的女儿被途经的公交车右后轮碾压死亡。经检测,小客车、公交车驾驶人均不涉及酒驾、毒驾。
目前,小客车驾驶人于某某(男,55岁)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近年来,“开门杀”造成的
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今年7月,广东中山,一名女子驾驶电动车时,路边一辆小轿车的司机没有留意车外情况就开门下车,女子避让不及撞上车门,连人带车倒地。
不幸的是,这名女子因头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今年3月份,在云南昆明的一条道路上,一辆停在路边的车突然开门,导致从旁边经过的一辆电动车径直撞了上去,万幸的是电动车上的三人只是受了轻伤。
今年4月,在云南玉溪的一条乡村便道内,一辆棕色越野车停在路边,驾驶员突然打开车门,刚巧从旁边经过的电动车躲闪不及,电动车上的二人倒地受伤住院。
“开门杀”极易引发二次事故
在因开车门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伤者还有可能因为临近车道的车辆避让不及,造成二次伤害。
发生在浙江绍兴市新昌县的一起“开门杀”事故中,当司机郭某开车门时,将侧后方左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左某被甩到旁边的机动车道。
就在此时,旁边车道同向驶来的另一辆小型汽车由于来不及避让,再次与左某发生碰撞,事故最终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左某腰椎骨折。
还有一种二次伤害的情形是被撞的骑行人员倒地后,会给道路上的其他出行人员造成伤害。
在江西上饶,司机驾驶小型轿车临时停靠路边,未注意观察车辆周边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车门与同向行驶的三轮快递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轮快递车驾驶员摔倒受伤。
由于车辆失控,三轮快递车驾驶员进而又与前方一位推着婴儿车的女士发生碰撞,导致后者受伤。
遇到“开门杀”,责任谁来担?
引发严重后果会构成哪些罪名?
遇到“开门杀”,一律都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吗?
如果驾驶人停车位置正确,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提醒或告知开门人后方有车辆或行人的情况下,开门人打开车门造成事故发生,则驾驶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驾驶人违规停车,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比如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开门人下车时未仔细观察情况而造成事故发生,则驾驶人和开门人可能承担按份或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事故中被撞的受害人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警方表示并不一定,事故责任认定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车门已经完全打开,经过的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因为驾驶人分心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碰撞,那么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也要视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法学专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开门杀”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面临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另外,法学专家指出,在刑法的角度,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区分的话,“开门杀”多数属于过失犯罪。但如果开门杀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王志远:致他人死亡,或者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是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而且要对肇事结果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故意开门的行为,它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健康造成威胁,那还可能构成我们刑法114条、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何避免“开门杀”?
开车门并不是简单的推拉动作
关系到许多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
停车开门
务必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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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儿童遭"开门杀"被公交碾压死亡,警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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